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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辽宁省地球物理学会会费标准及实施办法(草案)

201410月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会费是辽宁省地球物理学会发展和为会员提供有益服务的重要财力保证,学会章程规定,交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中国科协要求学会在改革中要充分借鉴国际上科技团体和其他非营利组织的经验,开展多元化经费来源渠道,将会费收入作为学会基础收入,建立与健全会员定期交纳会费制度,提高会费收入在学会总收入中的比重。为此,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精神,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地球物理学会会费标准、交纳办法和使用管理规定。

    本学会和中国地球物理学会各自为独立法人。按照我学会章程规定:辽宁籍的中国地球物理学会会员即为我学会的会会员;同时我学会的个人会员也均为中国地球物理学会会员。按照中国地球物理学会相关规定我会可代为收缴本学会不另行收缴个人会员的会费。

.会费标准

1.个人会员

1)会    员:      60/人·年;

2)理    事:      600/人·年;

3)一次交清20年会费者,视为交终身会费。

2.单位会员

1)普通单位会员       2000/年;

2)理事单位会员       3000/年;

3)副理事长单位会员  50000/年;

4)牵头理事长单位会员    80000/年。

. 中国地球物理学会会费卡

1.向中国地球物理学会交纳会费的个人会员,获得会员证和会费卡。

2.中国地球物理学会使用新的会员会费卡收取个人会费。新会员取得会籍,除按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外,同时办理会费卡,办理会费卡每人须交20元的注册费,收取注册费之后,学会不再收取其它成本费。

.会费收缴办法

1.会员

个人会费按年度交纳。为方便会员交费,也可一次交纳五年,或交终身会费。

2.学会会员人数的认定。以最新的会员通讯录人数加上新报送办证人数为准,每五年核准一次。

3.会员人数超过50人(包括50人)的单位,每年可由各单位指定专人收取费,交学会财务,并办理会费卡。

4.单位会员会费每年可由该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向学会交纳。

5.辽宁省地球物理学会的支持单位、主要支持单位,应按约定向学会直接交纳会费。

6.2015年起,每年第二季度末为缴费的最后期限(本年度);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交会费。

7.会员(含单位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不再享受会员待遇。

8.学会鼓励支持单位进一步加大对学会的支持力度,学会也要结合各支持单位的具体情况和要求,为支持单位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做到双赢互利。

9.其它

离退休的个人会员:可根据本人的经济承担能力,经本会研究后,予以减免。

.会费的管理

为了加强会费的管理,学会采取严密的措施,加强会费的催缴和管理。

1.学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每年年底向理事会和主要支持单位详细汇报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2.各会员单位和主要支持单位、支持单位及各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费的收缴和上交工作,学会将及时对各单位会费收取情况进行通报。

3.学会将在网站以适当的方式反映各单位会费的收缴情况。

4.学会鼓励有能力的会员多交会费,支持学会的工作,并将对表现突出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5.本会费标准和缴纳方法通过以后,学会组织的会议,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服务、举荐和评选、培训等各类活动均要区分参与者是否缴纳会费,未缴纳会费者不享受会员待遇。

.本办法自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原制订的《辽宁省地球物理学会会费标准》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辽宁省地球物理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此办法通过后报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版权所有:辽宁省地球物理学会
电话:0427-7290347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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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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